当然,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手册曾就旅馆业男女同房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持有单位开的夫妻证明、旅馆所在地接待单位能够证明其夫妻关系、男女身份证登记同一地址等等,以上规定无论是国营还是外资旅馆都必须遵守。若有旅馆违反上述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这一条例只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工作规章守则,各个地区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联防队员的行动实为越权之举。

  同时,根据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既然法律没有对不能出示结婚证的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行为做出禁止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也没有违法。此外,居住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能对此予以剥夺。因此,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门方面有证据怀疑顾客住房行为涉及违法,否则并无权利要求顾客出示任何证件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不然的话,这就严重侵犯了顾客的人权,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毕竟,未婚男女同住的情况是应由社会道德去约束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规范显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更重要的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迅速觉醒,依法行政逐渐成了常识。如果我们仍然推行那个没有法律效力的硬性规定,显然是逆时代潮流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