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 年—— 1997 年,南德卫星公司和英国萨瑞卫星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及俄空间飞行器制造公司签定了利用要销毁的俄制 SS19 导弹,改制为小卫星发射场项目,南德集团出资作前期市场调研、开发,并作出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就在项目即将实施时,南德集团因国内变故,中止了合作,现该项目已由其它公司接手并成功实施。

— 1996 年 3 月 18 日,因揭发了贩卖假护照团伙的不法行为而遭到报复和有关人员的恶意举报,牟其中在拟赴美商谈卫星抵押融资业务时,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边控”)。 所谓的“十三条罪状的举报信”,匿名投送各机关、部委,由此开始了对南德集团的长年审查。事后经多家机关的审查,证明“十三条罪状”均属子虚乌有。

— 1996 年 8 月,因国内谣传南德集团的卫星项目虚假,南德集团被迫决定将其持有的航向卫星股权转让给了国际卫星组织,由国际卫星组织收购了南德的股权,退还南德已投入的股本金和已开始营运了的半年的租金。其时,航向卫星已经成功出租并已在逐年产生收益了。

— 1993 年,根据南德集团与满洲里市政府的合作协议,为激励南德集团对满洲里国际公路口岸建设的投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以优惠地价向南德集团出让 10 平方公里土地,供南德集团进行投资开发。南德集团由此开始了对满洲里区域经济的全面整体开发、投资、建设。

— 1997 年 8 月 18 — 19 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民事案公开开庭审理。

— 1998 年 6 月,南德集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称:因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于是裁定:“中止诉讼”。

— 1998 年 3 月,因上级干预,强令满洲里市政府收回已划拨给南德集团的土地。

— 1998 年 11 月,南德集团投资建设的满洲里国际公路口岸建成通车。 但由于有关部门对南德的审查,致使口岸建设的重要投资人——南德集团未能出席口岸通车的剪彩仪式。

— 1999 年 1 月 7 日,牟其中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5 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 2 月 8 日执行;

— 1999 年 11 月 1 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

— 2000 年 5 月 30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 2000 年 5 月 31 日,中行湖北分行在《长江日报》上公开表示: 作为在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中损失人民币近 3 亿元的“受害者”,中行湖北省分行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该行有关人士说,刑事审判与中行无关,湖北中行表示,等此案审结后,民事诉讼将依法进行下去。 — 2000 年 6 月 5 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同时,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对社会负责,对法院的罚款负责,对南德的职工负责,决定授权 成立南德集团理事会, 主持南德集团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南德集团理事会由南德集团过去的领导层中仍自愿继续进行工作的同志组成,名单为:夏宗伟、汪明泉、刘建和、郑平川、牟枫。理事会推选夏宗伟担任常务理事。

— 2000 年 8 月 22 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00 年 9 月 1 日,牟其中由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转到湖北省洪山监狱开始入监服刑。 — 2001 年 11 月 27 —— 30 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2002 年 1 月 23 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行湖北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德集团与中行湖北分行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并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 1996 年 8 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 9 月底补签的。

— 2002 年 2 月 5 日,贵阳交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2002 年 5 月 27 、 28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 — 2002 年 7 月 12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2003 年 2 月 18 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

— 2003 年 3 月 19 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 125 页的证据,以谋求对信用证诈骗案的依法重新审理,还原事件的真相。

— 2004 年 2 月 10 日,南德集团理事会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的电话通知,正式启动有关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

— 2004 年 3 月 19 日,南德集团正式收到民事再审的开庭传票,传票通知:关于涉及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定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 4 月 2 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公开开庭审理。

— 2004年3月25日夏宗伟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紧急申请书》。

— 2004年3月29日湖北省高院发出《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 2004年4月2日夏宗伟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及指定管辖申请书》。最终开庭日,被无限期延后。